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昨天发布《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提出将在北京等10个城市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这一创新性的改革举措包括: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调整设置标准,将对诊所设置的审核,从以往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激发存量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创新监管手段,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同时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今明两年,将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的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后再在全国推广。(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代丽丽)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