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1992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对于规范人口死亡医学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该文件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该文件仅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作,尚未建立国家人口死亡信息库;二是对在家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与报告要求较粗,存在死亡漏报现象;三是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等有待完善。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及使用工作流程。修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格式,明确签发对象、签发单位、补发办法、使用范围等。公安、民政部门据此办理户籍注销、殡葬手续,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新增)。从2014年起,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新版《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完善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证书15日内网络报告死亡信息。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确保数据质量。
(三)强化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密切部门配合,规范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实现业务协同。
三、工作衔接
(一)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做好1992、2013年《通知》的衔接工作。2014年1-2月签发的旧版《死亡证》有效,可作为公安、民政部门办理户籍注销和尸体火化手续的凭证。从2014年3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签发旧版《死亡证》。纸质《死亡证》的印制工作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二)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级或省级平台上报《死亡证》第一联及《死亡调查记录》信息内容。原有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将于2014年3月底停用,已在此系统上报的2014年1-3月死亡信息,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导入新系统。
(三)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月导入或录入由公安部门提供的非正常死亡信息,建立覆盖全人群的本地区人口死亡信息库。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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